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男女雙方需要攜帶以下材料:壹是離婚協議書,其中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二是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三是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是遼寧、山東、廣東、重慶和四川省的戶籍,而是居住在這裏,當事人可以持壹方的居住證和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居住證發放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在上述地區以外居住,則需要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自願離婚,大陸居民和港澳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大陸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登記。
離婚登記。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規範的通知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