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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黑120救護車的法律制裁
如何處罰黑救護車?

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對黑救護車進行了扣留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關於120救護車收費的規定如下: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

1,院前急救費150元/次,救護車啟動費10元(3公裏以內),3公裏以外2元/公裏。

心肺復蘇搶救費用100元/人;出血搶救費(包括搶救材料和器械,專用止血材料除外)50元/人次;所用藥品的費用應根據藥品價格單獨計算。個人來說,包括參觀費和過路費。

根據救護車的不同,價格也不同。

2.三樓及以下擔架費15元,三樓以上每層價格5元。

每次出診費10至15元;院前急救費每趟收取40元,醫生只有進行現場搶救才能收取此項費用;搶救期間化驗、特殊檢查、藥品、血液等費用。應單獨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護車設置單位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原批準設置的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向公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

1.救護車安裝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地址發生變更的。

2.救護車設置單位被撤銷或者關閉。

3.救護車停止行駛、恢復行駛、報廢、牌照註銷或牌照被註銷。

4.救護車轉運人。

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原設立批準。救護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