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壹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第二,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1.只要協議內容中沒有法律禁止的條款,並且是雙方公平自願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3.房屋合同庭外和解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爭議雙方自願簽訂協議,那麽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2.庭外調解,即庭外調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為解決糾紛,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的活動。
3.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所以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審判調解
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