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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和判決有什麽區別?
庭外和解是指已向法院起訴的爭議雙方在沒有法院參與的情況下再次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是在糾紛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糾紛的處理。生效的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壹、人民法院壹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第二,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1.只要協議內容中沒有法律禁止的條款,並且是雙方公平自願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3.房屋合同庭外和解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爭議雙方自願簽訂協議,那麽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2.庭外調解,即庭外調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為解決糾紛,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的活動。

3.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所以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審判調解

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