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拘留、收取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產或者違反規定拖欠群眾款項的;
(四)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的事項中,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兩個以上公職人員違法的,應當根據其職責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有關機關、單位、團體和集體作出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壹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分:
主動交代認為本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
配合調查並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舉報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主動上交或者退繳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