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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質期國家標準
1,如果食品的保質期超過壹年,則在保質期前45天;

2.保質期超過半年不滿壹年的,在失效日期前20天;

3.如果保質期大於90天小於半年,則為到期日前15天;

4.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但小於90天,則在到期日期前10天;

5.如果保質期大於16天但小於30天,則在到期日前5天;

6.保質期小於15天的,應當在有效期前1至4天。

食品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壹般來說,每個產品的具體保質期都有自己的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如果沒有標準,則以行業內的默認時間為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誌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有必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四)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食品和其他裸制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