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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壹物二物的處理規則
壹物兩賣的處理規則:堅持先簽約,堅持不惡意串通,堅持先占有。

1,堅持先簽

如果壹件東西賣出後兩個合同都沒有履行,應該堅持先簽後換的原則;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有兩種情況: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後壹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後壹買受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前壹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出賣人將貨物銷售給前買受人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或者交付後,與後買受人就同壹標的物設立買賣合同;因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當承擔對後買受人信賴利益的補償。

2、堅持不惡意串通

如果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或侵權行為,合同無效。

3、堅持占有第壹

買受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堅持先占原則。在出賣兩物的情況下,買受人之壹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權;另壹買受人雖然支付了定金或者價款,但並未占有標的物,也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壹物兩賣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未受領交付物並預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先受領貨物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