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受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其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逃逸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且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對於監察機關已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留置,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判、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