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賠償損失。”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遵循當地習俗。
第八十六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活水的利用應在不動產的相鄰業主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房地產權利人因修建、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物業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和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等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行為。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活動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