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條例》規定:
第五十壹條?乘客對自己的物品負責。每人免費物品的重量和體積為:
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公斤,外交官35公斤,其他乘客20公斤。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超過160cm,桿狀物品不超過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超過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
殘疾人折疊輪椅可免費攜帶,不在上述範圍內。
第五十二條?以下物品不允許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無法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鐵路客運站和列車配備滿足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需要的人員,並加強危險貨物識別、處置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安全檢查人員應當著裝、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愛護被檢查物品。
第七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拒不配合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和托運行李。
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檢查旅客及其隨身物品。
對乘客進行人身檢查時,依法保護乘客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女性乘客的身體檢查應由女性安全檢查員進行。
第九條?安檢員發現可疑物品時,可以當場打開包裹進行檢查。開箱檢查時,乘客應在場。
如果安全檢查員認為不適合當場打開包裹進行檢查或乘客聲明不適合公開檢查,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移動到適當的地方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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