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3、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退耕還林實施後,土地性質和森林類型發生了明顯變化。
退耕還林工程實施後,退耕還林的土地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即原來的耕地變成了林地,林業主管部門發放了經營期限為50年的林權證(有些地方沒有發放,但不影響土地性質),土地監管部門也從國土變成了林業。
退耕還林工程實施後,種植的樹木自然被定位為生態林,這與農民在壹般山場或耕地種樹有明顯區別。退耕還林主要是基於生態保護,禁止商業性采伐,而普通林木則沒有這個約束。
法律依據:
退耕還林條例
第十三條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國務院西部開發局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計劃,並根據生態建設的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嚴重的水土流失;
嚴重沙化、鹽堿化和石漠化;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且不穩定。
江河源頭及其兩岸、湖泊水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的生態重要地區的耕地,應當優先納入退耕還林計劃。
第十八條退耕還林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退耕還林計劃不得擅自調整。
第六十二條擅自退耕還林復耕的,或者在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範圍內從事亂采濫挖等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