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城市規劃在規劃人類住區的物理布局時遵循自上而下的方法。我最關心的是公共福利,包括效率、衛生、保護和利用環境的考慮,以及整體計劃對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城市規劃已將重點放在社會和環境底線上,即註重將規劃作為壹種工具,在保持可持續性標準的同時改善人們的健康和福祉。
城市規劃回答了特定地區人們生活、工作和娛樂方式的問題,從而指導城市、郊區和農村地區的有序發展。雖然主要關註的是住區和社區的規劃,但城市規劃者也負責規劃貨物、資源、人員和廢物的有效運輸;水電等基本必需品的分配;為所有文化和需求的人帶來寬容和機會;經濟增長或商業發展;改善對自然環境很重要的健康和保護區,以積極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保護遺產結構和建築環境。城市規劃是壹個動態的領域,因為關於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娛樂方式的問題隨著時間而變化。這些變化不斷反映在規劃方法、區域法規和政策中,使其成為壹個高度技術性、政治性、社會、經濟和環境領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開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並與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和災害防禦相適應。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