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金額等於已支付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加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債務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等於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乘以同期貸款最高基準利率乘以2再乘以遲延履行期限;
3.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清償原則按比例清償,但執行和解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第229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仍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