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條、收據、欠條等債務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高利貸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高利貸的具體表現如下:
(壹)貸款利率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的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含該利率)的,構成高利貸。
(2)計算復利是高利貸的壹種常見形式,但並不都屬於高利貸。本金中包含利息時,有兩種計算復利的方法:
1,當其利率小於或等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不屬於高利貸;
2.當其利率是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以上時,如果超過某些法律,將不會得到支持。
(3)如果借款時扣除利息,貸款人將減少借款人實際獲得的貸款並變相提高利率。因此,如果借款時先扣除利息,則應按實際借款金額計算利息。
(四)轉移他人資金並高利放貸。如果貸款人收取了壹些高利貸利息,在法院認定利率超過法定標準後,先收取的高額利息可以抵消未支付的法定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