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唆者或幫助者教唆或幫助他人。教唆行為是指開導、說服他人,或者通過刺激、引誘、慫恿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教唆只能積極作為,消極不作為不能成立。教唆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公開或秘密,親自或通過他人信件間接表達。幫助行為是指給予他人幫助,如提供工具或指導方法,以使他人易於實施侵權行為。幫助行為通常是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的,但當有行為義務的人故意不作為時,也可能構成幫助行為。幫助的內容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在侵權行為實施之前,也可以是在侵權行為實施期間。壹般認為,教唆與幫助的區別在於:教唆的特征是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或者危險行為,而本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是,幫助行為不壹定對傷害行為起決定作用,而只是促進。壹般來說,教唆和幫助行為都是教唆者和幫助者故意為之,教唆者和幫助者能夠意識到其教唆和幫助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在幫助侵權行為中,被幫助人不知道有幫助行為,不影響幫助行為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