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後多久可以取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20日;20日內不能完成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拘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用於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因此,壹般情況下,扣留事故車的期限不得超過25天(註:檢驗鑒定20天加通知提車5天);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扣留事故車的期限不得超過35日(註:30日檢驗鑒定期加5日提車通知期);但是,除非壹方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復檢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申請復檢鑒定評估以壹次為限。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扣留車輛的期限將增加壹倍。對無牌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未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等違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