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是土地使用者合法使用土地的唯壹合法憑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政府部門,只有做好城鎮房屋用地的登記發證工作,才能確保法律的全面實施,實現“以證管地、以證用地”的目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可以看出,對於住宅用地,當土地使用權到期時,土地使用權應自動延期,這是免費辦理的,可以重復辦理;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時,應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如果土地被轉讓,由於重新支付了轉讓費,它屬於具有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土地。
有必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辦理轉讓或過戶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土地使用者屬於規定,土地應由協議提供,土地是否可以劃撥需要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沒有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無需擔心期限問題。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