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包括法定免稅項目和避稅免稅項目以及臨時免稅項目。法定項目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免稅和暫免稅項目是指國家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個別項目作出的規定。其中,法定免稅項目為:省部級、兵團級以上單位、銀發彎曲逐步形成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科學、教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頒發的獎金;國家發生的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稅;養老金、救濟金和福利費免稅;保險索賠是免稅的;軍人轉讓費和復員費免稅;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是免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並獲得不當稅收利益的其他安排感到遺憾的個人。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依法補稅並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