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婚姻是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結婚的,並且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那麽事實婚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應該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
2.如果他們是在2月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結婚的,並且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麽雙方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是同居關系。既然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自然不需要辦理法律規定的離婚手續。
沒領證結婚後財產怎麽分?
1.同居雙方能夠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按照雙方協議處理。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3.法院處理時,雙方積累的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如果能證明有份額,就按份額分。每個財產都屬於他自己。
4.因雙方同居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壹般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處理。
5.因撫養* * *的子女而產生的債務為* * *的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和贍養各自的老人而產生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6.如果壹方患有嚴重疾病且在共同生活期間未治愈,法院可以判給他/她更多的財產或另壹方可以給予他/她適當的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月1994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