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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檢驗法
看施工單位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如果合同中沒有說明,施工單位采購材料,材料檢驗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確保材料合格,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業主簽證,報業主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工程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雙方相互配合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額外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

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