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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試作弊考生的處理
法律分析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幫助的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所謂組織行為,是指以考試作弊為目的,獲取考試試題、分析考試試題,提供、使用竊聽、竊照設備,傳輸分析答案,以及聯系考生或家長的行為。這裏的組織範圍不僅指組織考生作弊,還包括組織家長作弊。第壹種是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作弊提供工具罪。其次是向外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最後是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行為,都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