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條例》
第六條下列需要使用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建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壹)7層及以上建築窗戶;
(2)面積大於1.5m2的窗戶玻璃或玻璃底邊距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
(3)幕墻(全玻璃幕墻除外);
(4)傾斜裝配窗、各種天花板(包括天窗和采光頂)和吊頂;
(5)觀光電梯及其外圍防護;
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欄桿和中庭欄桿;
(八)承載行人的地板;
(九)水族館和遊泳池的觀察窗和觀察孔;
(十)公共建築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十壹)其他易受沖擊和影響的部位。
本款第11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程》JGJ102中提到的部分。28層樓房用普通玻璃(3 mm厚)制作的夾層推拉窗不符合國家標準,應使用安全玻璃。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是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等玻璃制品。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強化玻璃)和帶電線的單片玻璃不是安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