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法律依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壹、《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劑為主要原料,經燃燒或爆炸點燃後,產生光、聲、色、形、煙等效應的物體,用於觀賞,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
2.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任何時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三、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主辦單位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批準後,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四、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八、《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21、65438年10月8日實施的《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