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屠宰生豬是非法經營。未取得生豬屠宰許可證屠宰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屠宰工具、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還將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加工註水豬肉和銷售“無證”豬肉的單位和個人也將受到嚴厲處罰。
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屠宰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壹體化發展,推進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家根據生豬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安全管理情況,推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和支持生豬屠宰廠(場)改善生產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