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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中人身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
雇傭關系中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標準應根據實際傷害後果確定。此外,應根據對傷害是否有責任來確定。如果沒有損害,則無需支付賠償。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分為壹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汙染損害、高度危險工作損害、動物飼養損害、工作損害和工傷。

壹、成年人身體傷害的賠償項目

1,醫藥費

2.損失的時間費用

3.食物費用

4.護理費用

5.運輸費用

6.住處

7.營養飼料

8.殘疾補償

9.殘疾用具費

10,喪葬費用

11死亡賠償金

12生活費

13慰問金

二、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

1,其主體雙方平等,無從屬關系。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無論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願占主導地位的特點。作為壹種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它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誌基本不幹涉。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不在社會勞動過程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受雇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