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主體不同。經濟法的主體體系是廣泛的,包括法人、其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和內部組織,具有壹定的必要層次。民法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類,只講平等。
(3)主旨不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民法是“個人權利本位”。
(4)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通過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進行綜合調整。民法主要采用民事手段。
擴展數據:
(1)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為:在調整對象上,兩者都調整壹定範圍內的經濟關系,因為財產關系作為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就法律功能而言,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特點是平等,屬於私法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個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三種制裁形式: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較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