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毀負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案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交出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移交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