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291號
《城鎮燃氣技術規範》現被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6日起實施。本規範的所有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
附件安全裝置
當供氣系統出現異常或燃氣泄漏時,具有切斷氣源、放空或發出報警信號功能的緊急切斷閥、安全放空裝置和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總稱。
3.2.3城鎮燃氣工程竣工後,應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2.1城鎮煤氣應具有警告氣味,當煤氣泄漏到空氣中時和危險發生前,嗅覺正常的人可以察覺到這種氣味。
4.2.2城鎮燃氣加臭劑的添加量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其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有害,且不應腐蝕或損壞與該燃燒產物頻繁接觸的材料。
8.1.1居民、商業和工業用戶使用的燃氣器具和燃氣設備應根據燃氣特性和安裝條件等因素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合格產品,並應與當地燃氣類別相匹配。
8.1.2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安裝燃氣器具和燃氣設備時,應設置通風和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