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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
法律解析: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不適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的壹種變通的執行方式。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法律依據: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

第二條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壹)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核後,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核後,報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案報送備案審查。

第三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四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罪犯應當自理生活、醫療、護理費用。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刑滿釋放後的醫療救助、生活困難等費用,由其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重大疾病範圍內的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