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校園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
1.因活動不當引發的校園安全事故。學生在課余時間追逐、玩耍、打架時不掌握分寸感和方法,使用筆、石頭、刀、玩具等器械造成傷害。
2.擠壓踩踏等校園安全事故。在放學後的走廊、門口等陰暗狹窄的地方互相爭搶而導致的擠壓、踩踏等事故。教學樓樓道欄桿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園內設置深潭;體育器材不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換,部分危房帶病使用;校園設施老化。
3.火災事故。學生取暖、用電、飲食不當引發火災、觸電、中毒等事故。壹是僥幸心理嚴重,導致供電線路和設施老化仍在使用,消防設備不足,建築過道設計不符合消防規定。二是消防知識缺乏,大部分師生不會使用滅火器,消防課很少,不知道如何處理火災。三是管理措施不嚴,如學生隨便使用電器、煤氣、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