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則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1-30%)。
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定額或定率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按定額800元扣除費用;如果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將按固定比例扣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根據規定相應的稅額減少30%,因此實際稅率為11.2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同壹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和其他作品),無論出版單位是預先支付稿酬還是單獨支付稿酬,或者在印刷作品後支付稿酬,均壹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同壹作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出版或再版(修訂)取得的所得,可以分別從不同地點取得所得或分別從再版(修訂)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如果個人的同壹作品在報紙和期刊上連載,則應將該作品的所有稿酬收入合並為壹次,並根據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圖書連載後出版所得,或先出版後連載所得,應作為重印圖書的個人所得稅。
3.作者去世後,對因其遺作獲得稿酬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規範文字作品的使用,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文字作品的報酬由當事人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