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繼承和債務糾紛
1、繼承和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該組織或個人負有贍養該自然人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時,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當清償;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二、繼承糾紛的訴訟管轄是什麽?
1.繼承糾紛的訴訟管轄是指有繼承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