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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雙方可以拍攝談判過程嗎?
是的,沒有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不能對談判過程進行錄像。對於公民來說,是沒有禁止的免費,所以可以錄像,以後的糾紛在法庭上會被認定為證據。妳不能屬於觀眾。如果屬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壹些監控。

法律分析

如果在法庭進行調解,根據相關規定,未經法官同意,不得錄音錄像。在其他情況下,沒有類似的調解法律規定。但是需要了解壹個法律規定,就是民事案件調解時,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和賠償數額不能作為後續審判中最終判決的依據。比如壹方在調解時承認自己用手打人,即使對方錄音錄像,如果在庭審時否認自己用手打人,法院也不會認可這個錄像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調解時進行錄音錄像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任何證據事實都有壹定的形式,並被納入訴訟軌道。但是,並不是所有以特定證據形式表達的內容都是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物證、書證、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調查筆錄等所包含的內容。納入訴訟軌道的是供司法機關審查判斷的證據材料。經過審理,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審判規則》第九條公開開庭,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