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參加了壹家公司的面試,得知該公司的註冊地與他實際上班的地方不同。張某實際工作地點對勞動者的待遇高於公司註冊地。張的待遇應該參照哪個地區的標準?
律師回答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張的相關待遇參照其實際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判例匯編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執行勞動任務,其合法權益壹般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執行。但是,如果雇主註冊地的待遇相對較高,並且雙方同意采用雇主註冊地的相對較高標準,則法律將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