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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規定
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壹般可以不再處罰。行政處罰的決定期限為90日,但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決定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