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保護權----個人發展不受傷害的權利。
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所有身體健康和智力的權利。
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權參與社會生活,並就影響他們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
《兒童權利公約》(1989 165438+10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45號決議獲得通過,這是第壹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協定。1990於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和10年底,共有196個締約國。該公約旨在為全世界的兒童創造壹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兒童的幸福和權利壹直是壹個重大關切。聯合國首先采取的行動之壹是於6月5438+0946+2月11日成立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從65438年到0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承認兒童必須得到特殊照顧和援助。
此後,聯合國壹直在壹般國際條約中強調保護兒童權利,如專門針對兒童權利的國際人權公約和文件,即1959165438+10月20日的《兒童權利宣言》。
鑒於《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越來越有必要通過條約法保護兒童權利,特別是在籌備國際兒童年的過程中。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1978次會議上,波蘭的亞當·洛帕薩教授(後來的公約起草工作組主席)發起了《兒童權利公約》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