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的首要效力在於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權利人違反處分不動產的義務。
預告登記作為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壹,具有服務於不動產交易的功能。因此,建立預告登記制度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