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合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開村民會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處理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壹)鄉統籌的征收辦法,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四)村學校、村道路等村級公益事業的資金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村公益事業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使用計劃;(八)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該法第2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包括財務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壹次,接受村民監督:(壹)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執行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方案;(三)救災款物的分配;(四)征收水電費等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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