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僅可以擡高商品價格,還可以惡意壓低商品價格。根據法律規定,不正當價格行為還包括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可以先行調查取證。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在疫情期間價格虛高,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在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蔬菜價格關系到民生,因此應該進行嚴格的監管。對擾亂蔬菜價格、故意哄擡或壓低價格的行為應及時責令糾正和處罰,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導致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