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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討論我國公務員法確定的六種處分可以分為哪三類?
請討論我國公務員法確定的六種處分可以分為哪三類:1。精神懲罰2。實體懲罰3。開除。

(1)精神處分精神處分又稱申斥處分或名譽處分,壹般用於嚴重程度較低的懲戒行為,主要是貶損公務員的名譽。它是有關當局對違法者提出警告,宣布其已有違紀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警惕,使其不再違法違紀的壹種懲罰形式。

公務員處分中的精神處分包括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記過和記大過是中國特有的處分形式。

(2)實體處分我國處分制度中的實體處分包括降級和撤職。降級就是降職。根據人事部的相關規定,公務員給予降級處分,壹般是降壹級。如果我的排名是最低的,

可以給予很大的處分。免職是指撤銷職務。解聘後,通過降低崗位壹級以上確定崗位,根據新崗位確定相應級別和崗位工資等級。如果我是職員,我可以被降職。

(3)開除是對違法亂紀的公務員最嚴重的懲罰形式。對於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務員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辭退處理。公務員被開除的,自受處分之日起終止其與機關的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