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附: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三。女工懷孕期間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
(壹)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和甲醛等有毒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從事生產抗癌藥、己烯雌酚、接觸麻醉氣體等作業的;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經營以及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級、四級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級、四級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登高、下蹲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