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撤銷權期限為90日,撤銷權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90日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之前民法總則是三個月,民法典比民法總則少幾天。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於預定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該期間是固定的,不會因任何其他原因或理由而中斷或中止。
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限為五年。自撤銷原因發生之日起,該法律行為(合同)五年後不能撤銷,不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也不論權利人是否知道或何時知道。
民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