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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壹般可撤銷法律行為(合同)的行使期限為壹年,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撤銷權自脅迫事由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撤銷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期限為90日,撤銷權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90日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之前民法總則是三個月,民法典比民法總則少幾天。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於預定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該期間是固定的,不會因任何其他原因或理由而中斷或中止。

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限為五年。自撤銷原因發生之日起,該法律行為(合同)五年後不能撤銷,不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也不論權利人是否知道或何時知道。

民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