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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幾年內不得提出新的申請。
法律解析: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具體如下:1。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癱瘓、精神病、癡呆和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2.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身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等疾病的;

(二)三年內吸食、註射毒品的,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且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被依法吊銷駕駛證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並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