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靜態
法律在壹定程度上是靜態的,壹旦制定,很難隨著社會變化和科技發展的變化及時調整,以適應發展變化的需要。然而,現實復雜多變,瞬息萬變,壹些法律規則可能無法有效適應社會變化而失去作用。
2.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當遇到壹些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時,往往需要求助於其他的手段和方法,比如商務談判、諒解協議等。有時候,即使有法律的支持,也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3.執法困難
法律規定了許多行為規範和標準,但法律的實施往往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制約,如約束和賄賂。在實際執行中,法律的規定往往得不到充分執行。
4.法律受到人的主觀性的限制。
法律條文對人們的行為有壹定的引導和約束作用,但對於壹些主觀惡意很強的行為,法律往往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壹些惡意擾民、克扣合法婚育權、制假、走私等行為,需要社會治理等手段的配合。
綜上所述,法律功能的局限性主要來源於法律本身的特點和制度缺陷,並與實際社會狀況有關。雖然法律在保護社會秩序和個人權益方面確實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法律面前,人們的行為離不開主觀限制,因此需要各種手段的結合來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