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後,如果原告反悔,可以向管轄法院申請撤訴。也就是說,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如果申請撤訴的人是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在宣判前依法自願提出撤訴,而不是受他人強迫,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
壹審起訴離婚通常需要3到6個月,二審需要3個月。如果法院第壹次判決他們不可分離,他們可以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壹般來說,如果法院第二次判決感情破裂無法挽回,他們會第二次起訴。在實踐中,他們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壹般會決定解除婚姻關系。《法制快報》提醒您,按照這個時限,如果您起訴兩次以達到最終的離婚目標,大約需要壹年時間。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於程序較為復雜,如果對方故意拖延,則需要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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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