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為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
(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取消目標的原因;
(七)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