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包頭市政府出臺了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十條措施,其中提高辦案質效是重要內容。為此,包頭市法院將采取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定量評價標準等措施,促進案件質效提升。1.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和定量評價標準:明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對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進行分類,並針對每類侵權行為制定相應的定量評價標準。2.建立早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加強與企業和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溝通,引導各方通過調解妥善解決糾紛,提高糾紛解決效率。3.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加強專業化,提高法官審判水平和質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效率。4.完善知識產權質證機制:嚴格監管知識產權質證機構,確保質證公正客觀有利於減少知識產權糾紛的發生。
什麽是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知識產權早期糾紛調解機制是指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發生初期,通過調解妥善解決糾紛,避免糾紛擴大影響企業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這壹機制可以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緩解司法資源短缺問題。
包頭市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司法保護的十項措施壹是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高辦案質效。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定性、定量評價標準和早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都是提高辦案質效的關鍵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八條依法受到保護。知識產權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