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生活安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法律)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以確保壹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