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民間借貸跨專業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民間借貸跨專業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實踐,規定了民間借貸交叉案件的三種處理方式:

(1)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的,或者經偵查撤銷案件的,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規定》第五條)。

(二)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但並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規定》第六條)。

(3)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規定》第七條)。

上面提到的第壹種和第三種方式是“先刑民”的方式,而第二種方式則屬於“刑民並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