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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鑒定和醫囑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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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詢110法律咨詢網,“三期”鑒定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專門性問題應當由法律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鑒定人鑒定的,鑒定人所屬單位應當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法律規定可以鑒定專門問題。第三階段鑒定涉及專業問題,僅靠律師或法官的經驗無法做出準確判斷,需要鑒定。

根據查詢律師工作站,出院後帶裝訂病歷的醫囑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正式歸檔後已經成為患者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可以從病歷中提取相關內容作為法律依據,對患者住院期間的用藥全過程和具體治療進行說明。當然,我並不為法律不允許更改和添加內容而自豪。

綜上所述,第三期鑒定和醫囑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在交通事故賠償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