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設用地需求,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壹批行政職權的決定》(遼法正[2015]21號)和《關於開展被征收地區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5號),經省政府同意 現就征地地區執行新綜合地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當地綜合地價是指依法征收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實施征地時不得降低補償標準。
二是被征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另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各區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3.依法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80%歸被征地農民,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征用未由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全部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設項目、地質勘探等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綜合地價15%補償。
七、在新征地區綜合地價實施前,已依法批準的土地或已報國土資源部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補償方案執行。
八、各市(縣)應通過多種方式公布,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妥善解決執行中的問題,確保新的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征收區域綜合地價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
X.新的被征用區域綜合地價從06年的2065438+65438+10月的1執行。過去征地補償標準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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